政策发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丹东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丹东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革支持中小企业的方式,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增强我市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09]649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中小企业购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驻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政府部门补助本市中小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托丹东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承担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印制、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具体工作及签约入驻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  丹东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签约入驻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 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市经信委认定的“百户重点”、“百户小微”企业及创办3年以内的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六条 补贴服务内容
  (一)创业辅导服务: 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政策咨询与解答、创业平台推荐、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培训认证、中小企业清华远程项目培训等服务。
  (二)技术支持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策划、专利与技术对接、科学成果转化与新技术推广、技术需求与咨询、技术交流、技术创新与开发等服务。
  (三)融资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融资产品推介、融资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编制项目建议书、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环评、评估、规划、财务、市场营销、企业文化咨询等服务。
  (五)财税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等服务。
  (六)法律维权投诉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法律规划与完善、行政法律、劳动纠纷法律、知识产权保护、贴身法律顾问、维权投诉等服务。
  (七)信息化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软、硬件体验、信息化技术交流、信息化咨询、网络技术推广、信息化推介等服务。
 
第三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额度、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 服务补贴券将根据签约机构提供的服务性质以资金补贴券及公益服务券两种方式对外发放。对于签约入驻机构对外提供非免费的服务项目(如融资服务、技术支持服务、管理咨询服务、财税服务、法律维权投诉服务),将发放给需求企业相应金额的资金补贴券;对于签约入驻机构对外提供的免费项目(如创业辅导服务、信息化体验服务),将根据实际服务情况折合相应金额发放给需求企业公益服务卷。
  第八条 资金补贴券将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发放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年服务企业300家以上;公益服务券将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年服务计划,每年发放价值不少于100万元的公益服务券,年服务企业700家以上。服务补贴券额度将根据首年试行情况逐年递增。
  第九条 资金补贴券票面额度分500元、200元两种券面
  第十条 单个企业年度领取总额:资金补贴券不超过2000元,公益补贴券根据实际情况领取。服务补贴券一年期有效,使用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签约入驻服务机构签定服务合同金额的60% (合同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服务项目,使用金额不得超过20%)。
    第十一条  各签约入驻服务机构年兑换补贴券额度:首年资金补贴券不超过5万元;公益服务券额度不限。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中小企业签约入驻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二)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一般要求30万(含)以上;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三)与丹东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符合协议中具体资质要求的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签约入驻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 丹东市中小企业签约入驻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证明材料;
  (四)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签约入驻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标准的专业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择各类服务机构作为丹东市中小企业签约入驻服务备选机构;
  (四)服务中心将初选拟推荐的服务机构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认定后在丹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签约入驻服务机构资格实行每一年认定一次,由服务中心具体组织认定。
 
第五章  服务补贴券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申报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额度等。
  第十八条 申领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直接登录丹东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丹东市中小企业局网站http://www.smedd.gov.cn/)登记注册会员后,在线填写丹东市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中小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中小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推荐相应的签约入驻服务机构供中小企业自主选择。
  (三)中小企业与选中的签约服务机构洽谈签订服务合同后,由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交合同予以备案.
  (四)中小企业与签约入驻服务机构(一家或多家)洽谈成功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到丹东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领取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
  (五)各区经信局、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丹东市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组织中小企业申领。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
  (一)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记录,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每家中小企业每年度只能领取一次服务补贴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期服务补贴券时优先考虑。服务补贴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
  (三)中小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对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服务补贴券的中小企业按登记备案顺序发放新的服务补贴券。已经领取过服务补贴券的中小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四)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服务中心有权即刻取消服务补贴券的发放与签约入驻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
  
第六章 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扣除服务补贴券部分)到服务中心申请结算。服务中心收到各签约服务机构的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依据服务中心核实的全年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实际发放、结算及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有关服务项目的补贴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