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3〕18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9日
                              
                              
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支持工业产业集群科技创新,提高产业丰厚度和竞争力,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产业集群的公共研发和检测服务平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助、展会补贴、表彰奖励等促进我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以集群企业发展的共性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产业升级为目标,以关键技术的研发及检测为重点,加大对定位准确、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省重点产业集群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鼓励科技资源丰富、科研力量雄厚的行业领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的研发、检测部门剥离出来,面向集群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组建较高水平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支持产业集群研发和检测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在建或改扩建项目;
  2.各市主办或承办的省级及以上产业集群展会;
  3.奖励年度综合评价较好的产业集群所在园区;
  4.支持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资助、补贴和奖励。
  1.资助:省财政按照项目核定后有效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资金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购置关键设备、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试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建设特殊研究与检测环境等方面。
  2.补贴:各市主办或承办的省级及以上产业集群展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补贴,用于举办展会支出的相关直接费用,核准后不足100万的按实际支出补贴。
  3.奖励:经省政府批准,奖励年度综合评价较好的产业集群所在园区,奖励数量及金额一年一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方面,不得用于单位及个人福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  申请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原则上应限于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
  2.项目应位于产业集群核心区(区域性或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可适度放宽地域限制),围绕主导产业,面向社会开放,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3.项目服务对象覆盖集群内主导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企业15户以上,辐射周边企业30户以上,服务能力满足集群内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共性需求;
  4.检测平台项目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资质或授权;
  5.项目已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人员及技术力量;
  6.项目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到位;
  7.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业务范围主要为研发或检测服务;
  2.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3.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
  4.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平台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出具);
  3.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附件2);
  4.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
  5.能说明检测资质的相关证明或授权;
  6.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资金到帐凭证;
  7.由所在园区(无园区由当地政府)出具的说明该平台能够为产业集群提供研发或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的证明;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不提供);
  9.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展会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展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
  2.省级及以上级别产业集群展会证明;
  3.实际支出费用决算明细表; 
  4.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平台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原则上每年3月中旬前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结果,共同确定拟支持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展会申报单位在会议举办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初审及省财政厅核准费用支出情况后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每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牵头聘请专家、学者、相关部门成立综合评价专家组,对全省重点园区进行产业集群发展评价,将综合评价较好的产业集群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当年奖励数量及金额。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上报省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
  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要为申报项目建设提供必备条件,积极组织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在保证专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协调多方市场主体参与项目运行和利益共享。
  第十八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市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然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申报程序、评审要点、分配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均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对验收不合格的,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视情况追缴全部或部分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受奖励的产业集群所在园区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单独设账,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追回省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园区)以后年度的项目申请(获得奖励)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核定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察、培训、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2011年6月2日联合印发的《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11〕421号)同时废止。